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过错责任的内容是什么,包括哪些方面

2024-07-16 来源:步旅网

过错责任的内容是什么,包括哪些方面

过错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以及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是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构成要件的,行为人无过错即无责任。

1、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是,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标准,是决定因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较之古代社会的加害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保护自由竞争,符合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自由竞争制度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根除封建的责任株连,因而被各国立法继承,成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时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修正。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联系: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共同之处是二者都是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把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

区别: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殊之处在于举证责任倒置,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而是由行为人自己予以举证反驳,但是,应该注意此处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全部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行为人对自己主观过错进行举证。作为受害人,他仍负有部分举证责任,如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

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因而是个别的,既然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那么也没必要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由此可见,有过错必须担责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从侵权法理论上讲,过错是主观上的,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上的故意和过失有别于刑事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它没有民事法律后果上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侵权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没有孰重孰轻之别,而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区别很大,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且相应较轻。

(三)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有二: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别。

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宪法第41条第3款、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在法条中,虽然只有国家赔偿法使用了“违法行使职权”一词,而宪法和民法通则没有使用,但三者都用了“侵犯”一词。

(四)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规定同样是一般过错责任条款,体现了过错必须担责的原则。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