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 方:----------------
买 方:----------------
卖方通过转让自家庄基使用权获得单元房一套,因资金周转困难现欲出售,经中间人从中说和,买卖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房屋买卖有关具体事宜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标的:
该单元房位于泾阳县电力局十字东隆兴巷(人民银行西)后边一栋的第二层北户,该单元房系一梯一户;属砖混结构,权属清楚,无任何纠葛。
二、建筑面积:约13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双方以现状进行买卖,双方认可现状;若单元房有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
三、买卖价格:双方议定该单元房的卖价为203000.00元。
四、交付办法:双方商定分三次付清房款。
1、双方于签约之日买方用现金先付给卖方33000.00元作为定金;20xx年5月1日前买方付给卖方120xx0.00元整,剩余的房款于20xx年12月底前付清。
2、卖方收到买方第一次房款后,将该单元房及相关手续(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庄基使用证复印件及与开发商张兴旺的协议书)交予买方;卖方不得拖延,并向买方出据收条。
3、若买方未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前所交房款不退,单元房归卖方所有。
五、卖方保证该单元房的室外铝合金窗配齐,进户门为防盗门,室内墙面水泥粉刷,上、下水接通并必须进户;
六、买方在装修期间,卖方不得无故干涉和阻拦;买方在居住期间,若有其他居住户干涉其正常生活,卖方出面予以协调;单元房的公共院子、楼梯及公共设施买方必须爱护。
七、卖方保证该单元房与第三人等无任何产权纠葛,否则,赔偿买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八、若国家政策变化允许办理房产手续,卖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买方办理;若国家征用或拆迁该单元房,所得补偿款归买方所有。
九、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并按指印后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中间人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 方:
中间人:
买 方: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