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证醉酒驾驶是怎么处罚的
在新交法里无证驾驶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醉酒驾车处罚:根据新交通法规定,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因此,根据刑法处罚规则,两全相较,取其重。醉酒驾车无证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二、关于酒驾的认定标准
1、关于“醉酒”的认定标准
2004年5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以下简称《国标》)继续沿用这一标准。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是否应以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作为入罪标准?经研究,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是根据我国驾驶人员生理特点,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多方论证的结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且实践操作多年,已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可以采用。故《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关于“道路”的含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适用这一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对如何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存在不小争议。例如,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经研究,判断这些地方是否属于道路,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道路的公共性特征。无论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机动车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如果仅允许与管辖单位及其人员有业务往来、亲友关系等特定事由的来访者的机动车通行的,则不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不能认定为道路。
3、关于“机动车”的含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适用这一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对有动力装置驱动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接近或等同于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超标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存在争议。各地司法机关对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是否以危险驾驶罪入罪处理不尽一致。经研究,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超标车属于机动车,有关部门也未将超标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公众普遍认为超标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人不具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认识。因此,尽管醉酒驾驶超标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在相关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宜对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三、无证驾驶造成事故怎么处罚
1、行政处罚:按无证驾驶处罚,处200-2000元罚款,可并处拘留。
2、刑事处罚:有驾驶证造成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要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无证驾驶造成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重伤一人以上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相应的肇事逃逸罪也是一样。
3、赔偿责任:无证驾驶并不加重赔偿责任,但所驾驶机动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均会拒赔,所有应承担的损失全部由驾驶人本人承担。
如果因为无证驾驶造成了事故那么应该进行行政处,同时要处以两百元到两千元的罚款,同时还要被拘留。如果造成了交通事故并且情节严重那么就要进行刑事处罚,如果造成死亡一人或者是三人以上的就造成了交通肇事罪,要对其判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