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第二条惩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又要保障酒店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二章奖惩的原则
第三条酒店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工作目标(承包指标)和临时工作任务。
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地超过酒店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
第五条员工的表现达不到酒店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根据情节不同,均要给予相应惩戒。
第六条记过(不含)以上处分必须征得酒店工会同意方可办理。
第七条处罚和过失单必须知达本人,本人有向上级及工会申诉的权利。
第八条该罚不罚护短的管理人员可以由人事部提出处罚,下达责任过失单。
第九条对酒店内部的任何处理和处分,总经理有特赦权。
第三章奖励
第十条奖励的方法有经济奖励与行政奖励两种:
(一)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
(二)行政奖励包括嘉奖,记功,记大功。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颁发奖金200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全年累计五次者,正常之外晋升一级工资。嘉奖通报全酒店。
(一)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贯忠于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四)其他对酒店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功,并颁发奖金500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全年累计三次者,正常之外晋升一级工资。并通报全酒店。
(一)维护酒店安全,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确有实效者;
(二)全年累计获嘉奖五次者;
(三)连续三年,完成本职工作,无任何劣迹者。
(四)对维护酒店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五)在生产,工艺设计,产品设计,设备改造,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的;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大功,并颁发奖金1000元。全年累计两次,正常之外晋升两级工资。奖励及奖金在全体员工大会上颁布。
(一)开发,工艺设计,产品设计,设备改造,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计获记功三次者;
第十四条酒店对第十三条(一)款中新产品开发项目负责人,除予以记大功奖励外,另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五条任用与提升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员工,对德,才兼备者还可破格提升。
第十六条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奖金按参加人数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条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励,由其直接上级提出,凡与工作无关的,由见证人提出,均需填写奖励单。奖励的核实人为人力资源部,批准人为总经理。奖励的办理见员工奖励程序。
第四章惩戒
第十八条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员工的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检查员工对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如果违反有关纪律,规章制度,称为违纪过失,填违纪过失单。
(二)考查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如果因失职而使自己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损失,称为责任过失,填责任过失单。
第十九条惩戒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两种:
(一)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或工资,降低工资标准。
(二)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开除。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元。
(一)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经劝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罚款元。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酒店权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条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罚款元。
(一)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三次以上者;
(二)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但情节轻微者;
(三)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损失者;
(四)故意损坏酒店重要文件或财物者;
第二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视情节予以辞退或开除并处罚款元。
(一)偷盗,侵占同事或酒店财物经查事实者;
(二)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数额较大者;
(三)在酒店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四)造谣惑众诋毁酒店形象者;
(五)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酒店同类业务者;
(六)在职期间负有刑事处分者;
(七)伪造或变造或盗用酒店印信严重损害酒店权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构成犯罪者;
(九)年度内累计记大过两次者。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员年度被记大过者,将并处以降职或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