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和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应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规范、卫生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按规范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三、供水设施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有必要的卫生防护、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四、新设备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严格清洗、消毒;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五、应对设施加强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
六、水质检验记录应当完整,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七、凡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
八、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人员,不得从事供、管水或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工作。
九、因生活饮用水造成危害健康事件时,应立即按照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尽快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