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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礼仪制度 篇18

2024-07-16 来源:步旅网

  一、为规范艾比湖街道办和聘用员工的行为,维护本单位和聘用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聘用员工。

  三、聘用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

  四、本单位聘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五、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聘用员工、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聘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聘用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聘用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聘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聘用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十、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十一、单位实行错时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少于4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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