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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 篇17

2024-07-16 来源:步旅网

  XX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X检X刑不诉字[]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48岁,X年X月X日生,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XX厂工人,住X市X区X街X号,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998年2月12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下班回家见妻子不在,即四下寻找。当找到邻居李某家时,李某正在家中喝酒,李某见王某某来到自己家,便邀请王某某和自己一起喝酒。起初两个人一边喝酒一边聊天非常高兴,酒后两个人因言语不和,两个人厮打起来。在厮打的过程中,王某某抓住李某的头发并将李按在小床上,随手朝李的脸部打了一掌,邻居张某、陈某上前将王某某拉到一旁,李某瘫倒在地,因先天性心脏病,血液循环突变,心肌不全,心肺循环血量减少,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血肿,心肌缺氧而引起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了案件的全过程。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过失致李某死亡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被害人的近亲属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起诉。

  XX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X年XX月XX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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