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20xx年6月、甲方建房,致使乙方今后路过不到车,因此发生纠纷,根据国土部门勘测,甲方并未侵权,但却会对乙方今后刹车、生活造成影响。经镇相关部门多次调和,本着“远亲不如近邻”的原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 甲,乙双方按20xx年8月11日镇国土部门划定的基线处理,从外往里走,三处分别前面为 米,中间为 米,房子当头为 米。
2、 甲乙双方以划的基线为界,各让10公分。
3、 甲方承担自己地基改线费用。乙方修路通行自修堡坎。双方互不补偿。
4、 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能因任何理由影响对方通行,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协议一式4份,镇群众作站,温泉村委会、各一份。甲乙双方各2份,望大家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调解人: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