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转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场地转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一、租赁场地及用途
(一)甲方同意将原承租崇左市公安局的位于南宁市大沙田金象大道原地区看守所场地及场地内四套平房(以下简称"场地",甲方现在该场地经营废旧回收。)转租给乙方使用,场地面积约600平米,甲方应当保证其享有场地的合法出租权,保证乙方享有该场地的合法使用权;
(二)乙方承租场地用于 经营餐饮 ,场地用途乙方可自行调整;
(三)乙方承租期间可将场地转租给他人使用。
二 、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期满,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与甲方或崇左市公安局续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转让费及税费
(一)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按月交。首期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交清,以后每期租金乙方在上期租金到期前五日内向甲方交清;
(二)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交纳转让费 元;
(三)有关场地使用的水电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经营的相关税费与甲方无关。
四、场地交付、收回及使用
(一)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时双方应对场地内的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清点,列好清单后双方签字确认;
(二)乙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在场地上建设和装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应当保证乙方能够正常的使用场地,乙方不得将场地用于非法活动,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按约合法的使用场地,本合同期间乙方经营活动受到干扰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
(四)因合同到期或双方解除、终止合同,乙方应当在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合同当日将场地完好的退还给甲方,甲方收回场地时双方应对场地内的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清点,列好清单后双方签字确认,场地交付后乙方在场地内添置的设施设备、物品归乙方所有,乙方退还场地时有权进行处置。
五、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收回场地,押金及已交租金不退,给甲方造成经济失的,乙方并应全额赔偿:
1、利用场地进行非法活动;
2、私自将场地进行买卖、抵押、赠与;
3、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双倍退还乙方押金及已交租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并应全额赔偿:
1、不具备合法的出租资格;
2、不能保证乙方正常的使用场地;
3、严重干预乙方按约合法使用场地;
4、逾期交付场地超过半个月。
(三)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法律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交租金,拆迁等补偿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未能按时交纳租金,除应交清所欠租金外,还应按未交租金每日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如甲方逾期交付场地,按乙方已交转让费及租金每日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七、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甲乙双方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其他约定:
1、乙方如需要临时租用场地旁菜地作为停车场使用及制作户外广告、招牌时,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2、甲方与崇左市公安局于20_年8月25日签订的《地皮出租合同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未约定事项按该合同书执行。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