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 方: 联系电话:
乙方为风雅钱塘世纪花园 7 幢 3 单元 503室业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甲方向乙方转让地下汽车泊位使用权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受让编号为 E113 的地下汽车泊位 壹 个,总价款为人民币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 元)。
二、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时付款:
1、一次性付款:地下汽车泊位的总价款乙方必须于年性全额付清。
2、分期付款;地下汽车泊位总价款乙方分3期付清:
a、首期付款于本合同成立时付清,首付款金额为 伍 万 肆 仟 元整(¥54000元);
b、第二期付款时间为20_年12月15日,付款金额为 肆 万 捌 仟元整(¥48000元); c、第三期付款时间为20_年12月15日,付款金额为肆 万 捌 仟元整(¥48000元);
三、地下汽车泊位的物业管理费不包含在车位总价款中,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
四、乙方对所受让的地下汽车泊位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使用年限(与房屋同等年限),但无产权。乙方已了解该地下汽车泊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乙方不得以未能办理产权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等类似请求。
五、本合同的地下汽车泊位仅用于停放轿车类小型车辆,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对所受让之地下汽车泊位进行改造,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遵守相关物业管理规定。
六、如乙方擅自对所受让之地下汽车泊位进行改造,因此产生的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如
对他人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与甲方无涉。
七、违约责任:
1、若分期付款客户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逾期在三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八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任何一期分期支付的款项支付逾期超过三十日,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且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本合同即自动解除,甲方有权收回地下汽车泊位另行销售。其中首付款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同意将伍万肆仟元整的首付款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没收,其余已付款项在扣除乙方已使用期间的租金后无息退还乙方,租金标准为305元/月(不含物业管理费)。
八、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备注:
1、本合同下的地下汽车泊位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若今后法律法规规定地下汽车泊位可办理产权登记时,甲方同意本合同下的地下汽车泊位所有权转让给乙方,并不再产生任何费用。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乙方在未付清所有款项之前,不得转让地下汽车泊位的使用权,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本合同即自动解除,甲方有权收回该地下汽车泊位另行销售。其中首付款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同意将伍万肆仟元整的首付款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没收,其余已付款项在扣除乙方已使用期间的租金后无息退还乙方,租金标准为305元/月(不含物业管理费)。
3、在乙方付清所有款项之后,地下汽车泊位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对外转让地下汽车泊位的,必须符合政策和法律要求,但不得转让给本小区以外的人员,地下汽车泊位转让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在甲方以及物业服务公司处登记备案。
4、付款账户:户名:浙江工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账户:_287
开户银行:杭州市工行钱江支行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理人: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