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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合同 篇25

2024-07-17 来源:步旅网

  转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年20__年4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2、乙方系依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甲方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的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甲方通过全部资产(除现金、存款及办公设施设备外,包括甲方公司名称、客运站资质及土地、建筑物、债权债务等)整体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让给乙方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1、甲方依公司章程规定或章程没有规定的依法律规定的权力机构已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

  2、甲方置有转让前公司全部股权、全部资产及一切合法债权债务的真实、清楚的并与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的资料、财务帐目等。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资产中的土地及建筑物为:土地为甲方于20__年1月2日征用(见附件20__年4月韩伟与马元村崔韩庄的征地协议及20__年1月2日太和县运输公司与刘兴文的代征土地协议)并于20__年4月28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见附件太征字20__编号005许可证)且于取得建设用地许可后即投入客运站运行至今的,位于G105与S308交叉口西南角,南邻沟、东邻G105、北邻下砖混上铁花栏东西墙头(该墙头压有深水井)、西到现南北墙头外1.5米,面积10500平方米的土地一宗,其中包括刘兴文于20__年12月6日办理于20__年交于甲方的5059.4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见附件太国用(20__)字第0684号)的土地;建筑物为该宗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

  第三条 转让之标的的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第四条 转让方的义务

  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公司的转让前已产生的债权债务的评价工作。

  2、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3、甲方应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4、在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的交付、转移、变更、登记等手续过程中,乙方如遇甲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异议或障碍,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协调或解决。

  5、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搬迁,甲方及其搬迁进度不得影响乙方对土地、建筑物等资产的急需利用。

  第五条 受让方之义务

  1、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三条之规定的价款,通过银行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的太和县运输公司的银行帐户。具体支付的期限、违约责任等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3、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4、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的交付、转移、变更、登记等手续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及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5、甲方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第5项的义务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和协助甲方。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1、转让方不可撤销的陈述与保证

  ①、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甲方本协议项下转让,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

  ④、甲方保证其就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

  ⑤、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2、受让方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乙方自愿承担,在甲方就其公司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的情况下,所存在的对其行使股权及全部资产将可能产生的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的不利影响。

  ③、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2、前项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或补充协议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以及违约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约定的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1、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条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一方对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另一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或盖章(乙方捺印)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及补充,如仍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甲方: 乙方: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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