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此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 、施工监理
1、建设单位(甲方):康驿镇人民政府
2、承包单位(乙方): 济宁驿嘉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3、 施工监理: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和监理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理本合同的实施,有权代表建设单位处理工程技术、经济问题,全面监督工程进度、质量、计量、支付及竣工验收,包括审查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等。在合同执行期间,在工程技术问题上有权作出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指令。
该工程委任 为工程项目和监理负责人;委任 为监理工程师;委任 为现场监理。
第二条 工程内容
1、路基处理:宽 6 米,整平、压实。
2、基层:宽 6 米,厚 18 厘米。
3、路面:宽 5米,厚 18 厘米砼,路线长484米。
4、路肩:宽 1 米。
第三条 合同价款
后石村路段承包总金额为人民币:19.36万元(含税),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报价清单。
第四条 合同形式
该工程采用单价和总金额承包合同,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单价及总金额。工程结算时,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实际完工数量、质量等级按项目单价结算。除工程出现重大变更设计外,在合同执行期间,项目单价及总承包金额不作调整,资金节约或超支均由施工单位自负,本工程严禁分包。
第五条 材料供应
该工程所需材料均由乙方自负。
第六条 总工期与维护期
1、从下达开工令之日起至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为总工期,本工程的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期是20xx年9月26日(公历)。
2、维护期从竣工初验合格之日起,维护期为24月;维护期内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缺陷,乙方要按技术规范的要求修复完好,费用自负。
第七条 安全生产
乙方应加强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由于管理不善或职工的过失或第三者原因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八条 工程进度
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天内,向甲方递交各自工地负责人、质量自检负责人、实验仪器、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
2、当实际进度达不到批准的进度时,乙方应采取措施,争取按原计划进行。当实际进度与原进度不符时,乙方应将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九条 质量检验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现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要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系统,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的自检,做好各工序原始施工记录。每完成一个项目、一道工序后应将自检报告在48小时内书面报送县农村公路工程监理抽检,监理在接到自检报告48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凡没有自检报告者,监理不予组织验收。每道工序经监理处验收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否则视为无效工程,不予认可。
2、工程建筑材料都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除施工单位自检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对其进行抽样试验,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对不合格的材料,监理有权指令乙方停止使用,并要求乙方对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清除及返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
3、在施工机械配置上,甲方要求乙方:必须配备能够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施工机械。
4、所有路段的路基、路面的密实度、纵断高程、中线、宽度、平整度以及边坡、边沟都必须达到设计及《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xx)、《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30-20xx)、《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CF80/1-20xx)等规范的要求。监理人员有权随时抽样检查,发现不合格工程,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返工,使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5、乙方不听监理人员指挥及停返工指令继续施工,责任由乙方自负,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乙方如与监理人员串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因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担。甲方另外追究监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变更设计
施工期间,若发现设计文件有错误或严格不合格之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并会同设计单位认可后,方可继续施工。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减以合同单位计算。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现行公路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纸为依据。竣工验收前,乙方应编制工程竣工文件一式四份(正、副本各两份,副本可复印),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工程竣工文件包括:施工总结、竣工图、工程量清单及有关附件,附件包括:原始记录、材料试验记录、质量检查资料等。
2、甲方在接到乙方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二十天内组织初验,初验后商定正式竣工验收日期。工程竣工时间以正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第十二条 付款方法
一、上级补助资金
1、该工程没有预付款,期中支付视上级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给予支付。施工单位将完成合格工程量清单,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填写工程价款结算单,结算单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一份、财务股一份)。
2、结算时,甲方将扣除合同总金额10%作为保证金,此保证金作为一份履行合同的保证金。维护期满后,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后,将保证金一次性结算付清(无息)。
第十三条 违约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工程量、质量和工期竣工,对乙方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以上罚款给甲方,最多不超过万分之十。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及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3、公路维护期内,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引起工程局部损坏,在规定期内修复,否则按违约处理。
4、若该工程出现因施工造成的严重质量事故,除当场清除公路建设场外,以后不准进入汶上县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工程维护期满复验合格、款清后废止。副本分别送财务股、质量监理组。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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