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不能拒绝犯罪调查,但员工有权拒绝证言。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配合刑事调查机关的工作。如果公司拒绝配合,将被视为妨碍公务罪。但是,员工有权拒绝提供证言,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比如法院发出传票或者法定程序下,他们才有义务提供证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查证,不得自行收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互相协作,彼此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查证案件,防止相互推诿、扯皮、拖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有权拒绝提供不利于自己或者近亲属的证言、鉴定、翻译。法院可以对其亲友、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一百二十五条 法院可以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其他人员的证言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百二十六条 受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其他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询问之外的其他调查或者提供不属于本案的证明材料。
《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股东、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公司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出资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妨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利用职权侵吞、挪用、私分公司财产或者贿赂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或者虚构资产、财务状况,误导出资人或者社会公众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严重失职、渎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