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时,原公章是由制发机关制发的,交由制发机关销毁,没有制发机关的,企业可自行销毁。公安机关不受理注销企业的公章销毁。设立的公司, 公司注销后 ,印章不回收,由股东自行处理。如果是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时印章应当交回工商部门。《企业合伙法》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 普通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