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的抵押权人是对房屋享有抵押权的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的房产变价获得优先受偿。所以,只要是债权人,在房产抵押程序中,任何人或者单位都可以作为抵押权人。房地产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
1、房屋抵押后,其所有人不变,所有人对其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要受抵押权的限制,如将抵押的房屋出租,就只能在抵押期间内行使,租期超过抵押期的,则抵押权人可以行使对抗权,使租赁关系消灭。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如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抵押权人主张权利的法律程序
(一)通过特别程序申请实现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九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至三百七十四条就实现担保物权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人可向抵押不动产所在地或者抵押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按照受理法院的要求提供申请书、证明抵押权存在及实现抵押权条件成就的材料等相关文件后,若双方对实现抵押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抵押权条件成就的,法院会直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不动产,抵押权人持该裁定书可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的不动产。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2012修正时增设的内容,为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抵押权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但是实务操作中各地法院对该程序的认可和执行不一,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之前,关于该程序的规定相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抵押权人可直接依据双方间主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上述实现抵押权的申请被驳回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审判或调解后拿到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待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若对方拒不履行,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阶段。实务操作中,大多数抵押权人选择该程序。
(三)在他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五百一十二条对参与分配进行了相关规定,明确“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故抵押权人没有执行依据,亦可以在他案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抵押的不动产被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参与分配。与第二种程序相比,在处分不动产时,该程序不能掌握更多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