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上户口在当地派出所办理。
办理流程如下:
1、复印父母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各一份;
2、写一份申请书,夫妻双方写一个即可如果你们两个的户口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小孩的户口入到谁的名下就由谁写申请书,再开一张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证明小孩的户口入到谁的名下就由谁的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开证明;
3、到夫妻任何一个人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表,如果你们孩子现在的年龄2岁一下要填写出生申报审批表,2岁以上填写户口补录表;
4、把填完整的表和上面复印好的复印件以及小孩的出生证明下面有“户口登记机关保存”字样的小条订在一起,找辖区民警签字;
5、把签完字的材料交到户籍室就行了。户口登记办法没有规定非要出计生证,如果非要不可的话就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上户口需要的材料如下:
1、持相应材料到婴儿跟随的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新生儿入户申请;
2、派出所审核《生育服务证》有否盖有计生部门的有效印章,无章为无效证件,不予入;
3、派出所核对当事人申请入户地与《生育服务证》发证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暂不入户,由当事人持户口本到户籍地计生部门办理变理手续,由计生办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副页背面盖章注明后,方给予入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