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有关员工的辞退。
这是情事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何为“客观情况”,劳动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兼并、迁移、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清况。从审判实践看,一般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等无法避免的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分立、企业资产转移、生产结构重大调整;转产等,但绝不限于或等同于以上情况。新情况会不断出现,尚有待在审判实践中去摸索总结。
十一、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
符合以上之七至之九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企业可以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支付相应的代通知金代替),并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十二、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十
经济性裁员。
劳动法下经济性裁员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具体表现为:
(一)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
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条件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经济性裁员,应优先留用三类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企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上述被裁减人员,被裁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就业权。
十三、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
1、在符合以上之一至之六其中任何一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在符合以上之七至之九其中任何一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依照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可支付相应的代通知金代替)并同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在符合以上第十种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不能用代通知金代替)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