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是政府工伤认定行政部门通过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根据自己的调查结论,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的一个行政确认行为,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提起工伤认定,但没有被劳动行政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均可可以自收到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或所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劳动者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首先要明确没有认定上工伤的具体原因,如果是无法查明受伤事实,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可以搜集相关能证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等证据,或者相关案例、指导意见等,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供,以便能争取改变原工伤认定结论。
一、工伤如何上诉
一、工伤中的行政复议,是指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费率不服,协议医疗鉴定和辅助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协议,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在法定时效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所属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程序
收到工伤认定相关文书60日内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或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60日内审理完毕。
(1)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还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