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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明确社区戒毒工作的负责单位

2024-04-01 来源:步旅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走私、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物品等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哪里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二、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的毒品违法行为

(1)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是指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甚少量毒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是指非法种植婴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不满500株且无其他情节的行为。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于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

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少,尚不够成犯罪的行为。对于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原植物种子、幼苗予以没收。

(4)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是指用各种方式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人,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可以免除处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5)走私、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

是指违反国家法规,走私、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的特殊化学物品,数量较少,尚不够成犯罪的行为。对走私行为,按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对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处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并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同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毒品违法行为,包括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走私、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物品等行为。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法律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二条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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