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对以下人员提出罢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组织法》 第四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