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及许可部门对无照无证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监管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巩固改革成果。《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偏重“无照经营”,轻视“无证经营”,造成行政监管职责不分和相互推诿、扯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按照“事实行为类型化”的方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并分别确定了查处机关,贯彻了“四个谁”的原则。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主责作用,有利于解决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中界定难的问题。发挥地方政府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方面可以解决过去长期存在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考量各地的具体实际,确定哪些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而不是一刀切。
二、如何划分查处无证无照行为的监管部门
自《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办法》201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执法实践中仍存在“无照”与“无证”职责不明确,审批部门以营业执照为唯一衡量标准而未尽自身“谁审批谁监管”之职责的现象。对于如何确定查处无证无照行为监管机关,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意见。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按照“事实行为类型化”的方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分别确定了其查处机关:对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2、按照《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第四、第五、第六条的规定,列举了无证、无照、无证且无照的范围,第七条明确规定“无证经营、无证且无照经营,由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由政府确定的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的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较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更进一步厘清了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的职责。
3、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监管部门并不是可以从此不再过问无证经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无证经营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根据目前的实际,这些规定不明确的无证经营行为,最后很有可能还是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但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等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不断出台或修订中,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无证经营”的职责也在随之发生变化,以前很多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无证经营”,已经转移到其他部门查处了。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必须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国务院公布的新规定,以便及时跟上“无证经营”职责调整的步伐,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律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对无照经营罚则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首先应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得依据规章等对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对于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个体工商户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