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自 婚姻登记机关 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夫妻任何 一方不愿意离婚 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