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哪个部门决定?

2024-04-11 来源:步旅网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一、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规定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按照目前的部门职能划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3、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公安消防机构、交通部门(包括铁路主管部门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建筑行业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治安询问笔录的保存期限是多久

询问笔录的保存期限一般是永久性的保存。保存期限的标准:

1、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

2、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询问笔录有统一印制的笔录纸,由标题,即询问笔录; 询问简况;询问内容;核对笔录记载;被询问人组成。

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出强调了维护社会治安要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明确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等,增加了一些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该法还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同时缩小了对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

该法将拘留处罚的规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情节进行了细分,缩小了行使拘留处罚权的自由裁量空间,以避免在执法中可能产生的随意性。这些都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处罚法定的原则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更符合法治的要求。治安管理处罚包括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说,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中相对最为严厉、对公民权利影响最大的一类处罚。

为了既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能够有效地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又防止因权利使用不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该法在第四章专章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作了更为严格和具体的规定。治安案件是指涉及到可能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尚未触犯法律的人员,公安部门会采取建立个人档案、提取指纹、进行网上快速身份比对等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三、孕妇可以拘留吗?

孕妇不可以拘留,这里的不可以拘留并不是说孕妇的行为不违法,而是由于法律出于对孕妇的保护而不对孕妇执行拘留处罚。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