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业主乱挖乱建地下室隶属行政违法做法
(一)私挖乱建地下室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限定,城市市区的土地隶属国家所有。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欲使用城市市区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间,均应得到权利人国家的认可。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应通过出让或划拔方式从国家处得到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十条的限定,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议的规划设计要求及附图,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设高度等,且出让方、受让方不得私行变换规划设计要求及附图,在出让转让经过中确需变换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准许认可。从土地权属角度考察,各商品房的购房业主是在购房商品房的同时,亦从开发商处受让了房屋所属土地的使用权。而所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开发商从政府处以出让方式获到时,即通过行政审批及出让合同的方式确定了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设高度等规划设计要求。这些要求,购房业主均须无要求遵守,且在未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情况下不得私行改变。
(二)私挖乱建地下室违背了相关的规划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限定》等法律法规明确限定,各种工程建设(包括地下建设)应当符合当地的城乡规划布局并应以获到规划许可为前提,而且并无任何例外限定。私挖乱建地下室,无疑隶属工程建设做法,当然应遵守规划行政法的限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