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就其性质而言,是经济赔偿问题,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所以它又是刑事诉讼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之所以特殊,就在于它不是发生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只存在于特定的刑事案件中。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主要采用普通民事诉讼的方式。这种混合诉讼具有纯粹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有以下区别:
1.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
2.以被告人的财产为限。没有赔偿能力的不能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让被告人刑满释放后,用自己的劳动收入赔偿。
3.被告人家属、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作为减刑的条件。
4.共同犯罪中,将刑事案件中几个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确定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5.如果有的共同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6.执行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判决无法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即不再执行。
一、有关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4项,即:原告人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请求的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未得到被偿。
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在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前,犯罪分子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人有个人财产,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被告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了足够赔偿的话,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就不能因同一事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这一赔偿,也包括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的部分。只有在被害人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得到的赔偿仍不能弥补损失时,才可以就不足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6条)。
3、有权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
根据《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以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所作的时间限制。如果第一判决宣告以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过后被害人又想向被告人索取赔偿的话,应该怎么办呢?《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为此规定了一个被救方法,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在第一审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受前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间的限制。
4、在刑事诉讼中,常有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的。
对此,《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了处理方法,即: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应该知道,一般说来,该条规定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作出,并不意味着此附带民事诉讼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如无其他足以表明被害人应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事由,则被害人最好不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