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他人使用的,应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且要向国家商标局备案。根据《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因此,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一、什么是商标许可
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
商标权是企业对注册商标享有的财产权,但要使注册商标成为一项工业产权,为企业创造现实或可得的利益,则必须通过使用。商标的使用首先是指商标直接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而行销于市。此外,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同样构成使用。
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所有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运用得当,可使企业获益多多。对此,企业应予重视。
二、商标许可需要哪些费用
1、缴纳备案费300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备案归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备案归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2、通过代理机构代理的,须附送一份《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直接申请,未经代理的,需另外提交许可人证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同时办理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在其他备案申请中可提交合同复印件,并标注许可合同副本原件所在的卷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