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民院关于审理劳争议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者 主张加班费 应加班事实存承担举证责任劳者证据证明用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证据用单位提供由用单位承担利《劳争议调解仲裁》第六条规定劳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追索加班费案件应要劳动者提基本证据或者说初步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即视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主张加班费有效证据可以提供加班证据既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证言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