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认罪悔罪,符合条件可宣告缓刑。缓刑期内限制特定活动、区域和人际接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执行附加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将受到刑罚和罚金处罚。单位犯罪将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积极认罪悔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吸案缓刑制度的效果评估和改进建议
吸案缓刑制度是一种在刑事司法中常见的措施,旨在通过暂时免除刑罚执行,给予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一定的机会改过自新。对于这一制度的效果评估是至关重要的。通过评估,我们可以了解吸案缓刑在犯罪预防和社会再融入方面的实际效果,并提出改进建议。目前,吸案缓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监狱的负担,促进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改造。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导致部分人滥用吸案缓刑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吸案缓刑制度的效果,我们建议加强对被缓刑对象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推动犯罪预防和社会安全的实现。
结语
积极认罪悔罪,宣告缓刑是一种常见的刑事司法措施。吸案缓刑制度在减轻监狱负担、促进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改造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可能导致滥用。为提高吸案缓刑制度效果,建议加强教育培训、建立监督机制,并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同推动犯罪预防和社会安全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七条 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