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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求离婚,子女抚养权归谁?

2023-10-06 来源:步旅网

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归属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定情况下可随父方生活。父母双方可协商决定子女的生活归属,只要不对子女健康成长有不利影响即可。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一方有特殊情况,如绝育、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不利等,可以优先考虑其生活归属。父母双方条件相同,但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子女,可作为考虑子女生活归属的优先条件。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见也应被考虑。

法律分析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随父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可以优先考虑以下情形:父母双方协议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此外,如果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对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决定子女生活安排时,还可考虑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情况,以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能够帮助照顾子女的能力和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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