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两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父方有特殊情况可要求;父母双方可协商两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对两岁以上子女,考虑父母双方要求和子女意见,但有特殊情况时可优先考虑一方;父母条件相同时,可考虑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情况;八岁以上子女争执时需考虑子女意见;父母协商轮流抚养子女可被允许。
法律分析
子女抚养权归属,具体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情况下随母方生活,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随父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时,可以优先考虑以下情况: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子女与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等。同时,如果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子女,也可作为考虑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他们的意见。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父母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