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东的权利包括: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申请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者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6、查阅公司财务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权;
7、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查阅和复制权;
8、优先认购新股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11、公司重组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