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一、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而安全生产管理是维护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保障,作为本单位职工的从业人员有义务严格遵守,有义务服从。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为防护劳动者的人身不受职业有害因素的损伤而配备的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避免和减轻职业危害的发生,从业人员应遵守此项法定义务。
(三)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项义务的履行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进而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
(四)危险报告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