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工种和地区,人均控制在80-140元,防寒用品最高80元。超过部分由福利基金支付,不计入成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民工应同等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岗时归还或作价处理。基层干部、安技员按同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分析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1、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最高不超过180元;
防寒用品最高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摊入成本。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
2、对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民工应按照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或作价处理给本人。
3、企、事业单位中经常跟班作业的基层干部、安技员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拓展延伸
劳保用品管理:企业如何确保合规与效益?
企业在制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时,需要确保合规与效益的平衡。首先,企业应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劳保用品的法定要求,确保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其次,企业需要考虑员工的实际需求和工作环境,确保用品的质量、适用性和安全性。同时,企业还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和合理的采购策略,确保用品的采购成本不过高。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用品管理制度,包括库存管理、发放流程和使用监督等,以确保用品的合规性和有效性。通过综合考虑合规与效益,企业可以制定科学合理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劳保保障,同时实现企业的管理目标。
结语
科学合理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应确保合规与效益的平衡。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考虑员工需求和工作环境,保证用品质量和安全性。同时,应控制采购成本,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合规与效益,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标准,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劳保保障,实现企业管理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