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权利,指的是其对债权人的各种抗辩权利和救济权利等权利,例如诉讼时效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法院主张其权利。
一、请求权和抗辩权对比区别有哪些
请求权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
1、概念不同。抗辩权是权利人对对方当事人请求的权利。其作用是防止对方请求权的有效性其典型形式包括双重合同中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请求权是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人为某种行为或者不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直接控制权利标的,只能要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2、功能不同。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直接控制权利对象,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或者不作为来实现权利。请求权是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与程序法上的请求权有关。抗辩权的作用是防御,而不是攻击。因此,在行使抗辩权的可能性之前,必须有他人的要求,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抗辩权和请求权相反。但是,当有抗辩权时,并非请求权不存在或没有根据。
二、放弃诉讼欠条时效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一般而言,认定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应具备以下要件:
1.放弃权利的主体需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意思表示应向权利人作出,但不以权利人同意、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为生效要件;
3.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需以权利人知道、应当知道其享有权利为要件;
4.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需以义务人具有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义务的意思表示为要件:义务人仅为承认不能表明其原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债务、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5.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采取明示或者默示两种方式。
三、担保人是否具有追偿权
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权利:一是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二是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保证人在放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或者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也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但保证人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未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享有追偿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