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是主债务人。第一债务人又称主债务人,是直接承担票据付款责任的人。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的次序是不同的。权利人首先应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当主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才向从债务人追索款项。
一、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罪的犯罪要件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构成要件是:
1.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
2.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票据的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第一,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承兑、付款、保证”是票据业务的三种方式。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承兑人或者担当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从而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三种行为之一种,就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在结果上,必须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所以,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属于结果犯。至于重大损失的标准,则有待于最高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
3.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作为单位的金融机构或作为自然人的职工都可以成为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主体。
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构成,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
二、怎样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拒绝承兑或者支付的有关证明。如果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拒绝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退款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此外,持票人不得按照票据债务人的顺序,对其中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已经追索了一个或几个票据债务人,其他票据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等权利。
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