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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2023-10-08 来源:步旅网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相应工种或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作为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可参照执行。中央驻鲁单位、省属

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在执行此标准时,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报省安监部门备案后实施。其它企业、单位报当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后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包括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基本要求

3.1选用要求

3.1.1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来选择,并配备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气密性和滤毒罐(盒)的有效性,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3.1.2各单位应根据从业人员在作业中防刺、割、磨、烧、烫、冻、电击、腐蚀、有毒、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置不同性能和材质的劳动防护手套。

3.1.3对于可能存在物体坠落、撞击的工作场所,必须佩带安全帽,不得以其他形式的防护帽替代。

3.1.4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情况,为从业人员配置相应的护耳器。

3.1.5对眼部可能受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工种,必须佩戴防冲击眼护具。

3.1.6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带、安全网等相应的坠落防护用品。

3.1.7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3.1.8从事多种作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照相应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或在其它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3.2制度要求

3.2.1用人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2.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DB37/1922—20112

3.2.3严禁采购、发放、使用无证、超过使用期限或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

3.2.4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图1安全标志标识

3.2.5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选用具备相资质企业的产品。其资质主要包括:《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山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证书》、《外省来鲁经营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单位备案证书》等。3.3使用期限要求3.3.1当劳动防护用品出现损坏或其它因防护性能降低不能再保护佩戴者安全的情况,应更换新的劳动防护用品。

3.3.2对多功组合的劳防用品使用期限,一般按其使用期限最低的确定。

3.3.3本标准对有关工种从业人员置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功能和使用期限均为最低标准,根据同一工种不同行业中作业条件不尽相同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可其它护品或适当缩短使用期限。

3.4检查、监督、处罚要求

3.4.1用人单位应当督促、检查从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4.2安监部门及用人单位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3.4.3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应依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依法查处。

劳保产品是为了国家为了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发放的,山东省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有其具体的规定,一定要依照规定来发放,对于不按照规定发放的,负责人会受到一定的处罚。采购的时候也是要具备一定的资格的人才能根据其专业性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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