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规定适应于我矿在册、在岗人员。
2、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3、根据矿生产情况,在使用期限上要有所区别,不能强求统一,做到基本合理。
4、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
6、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凡未列入和新出现的工种,由企管科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我矿局实际情况拟定标准报矿长批准。但发放标准及周期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的主要工种。
一、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由企管科负责,每年应对各岗位(工种)人员名单进行核实报矿长批准。
2、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保管和发放制度,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多发或少发劳动保护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因病、事、工伤、产假、下岗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一般劳保用品停发。退休、退职或离岗生产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发或顺延,其它防护用品一律停发。
4、新调入本矿员工,经过培训合格上岗后由所在单位领料员为其办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所有按月发放的劳保用品上月出勤不满二十天者不发放。
6、公司员工内部调动,除专用岗位防护用品外,一律不补发一般劳保用品。
4、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5、各单位配备专人负责劳保用品的领取、发放管理,对本单位员工按岗位标准规定建立领用、发放个人台帐。每月的十号按上月的出勤情况统一办理劳保用品,不得虚开冒领,否则,每次罚领料员100元,同时追回劳保用品并报矿领导取消其领料员资格。
6、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日常监管工作,如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不规范或没有配戴等情况给职工造成伤害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并纳入考核。
7、人力资源科、安全科、生产科、企管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各单位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配带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个人使用不规范或不使用的第一次给予罚款50元/次,第二次按“三违”一次处理。
二、赔偿办法
1、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包括借用的);
2、属特殊情况,损坏防护用品者根据情节,折扣赔偿费比例,但不得低于20%;
3、赔偿价格按公式计价:提前领用月数/规定使用月数×现行价格=赔偿费
4、需补领的防护用品经本人申请,本单位领导审批,交赔偿费后,由本单位领料员办理。
5、工作不满六个月离开矿的按其原价从工资中扣除。
三、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程序
1、人力资科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报供应科交由由公司供应部门采购,企管科负责劳保用品的审批工作,供应科负责保管和发放工作。
2、其他单位不得随自行采购,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矿领导批准方可进行自购。凭合格手续办理报销。
3、防护用品的采购,按矿要求进行比价采购。
企管科要经常做市场调研,并将结果上报矿领导,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所采购的劳保用品必须附合有关国家规定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