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丢失后,可凭社会保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明等证据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无需赔偿;若用人单位降低条件,需按法律规定赔偿双倍赔偿金。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丢失,可以通过以下凭证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1、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
4、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单位代扣代缴的缴税证明;
5、考勤卡、考勤表;
6、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8、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两种情况,赔偿不同。一种是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保持现有条件或提高现有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另一种是用人单位降低现有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双倍赔偿金。
拓展延伸
如何处理丢失的劳动合同以确保劳动关系的有效性?
当劳动合同丢失时,确保劳动关系的有效性需要采取以下步骤。首先,尽快通知雇主并解释合同丢失的原因。然后,与雇主协商并签署一份补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单、工作记录等,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外,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咨询,了解法律程序和建议。最后,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要求,并保护自身权益。通过以上步骤,您可以有效处理丢失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关系的有效性。
结语
通过以上凭证可以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确保合同丢失后的权益。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需根据具体情况赔偿,提高条件不续签不需赔偿,降低条件则需按法规赔偿双倍赔偿金。在劳动合同丢失时,及时通知雇主、签署补充协议、收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可保护自身权益。通过以上步骤,确保劳动关系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