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
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三、申请宅基地条件
1、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
2、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四、农宅审批程序
(一)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国土所审核。
(二)国土所实地现场勘察,核实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地类是否属实。
(三)国土所审核无误后,将材料组织齐全报国土局代县政府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以批准的宅基地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