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新劳动法有规定员工请病假必须要领导批示的么?员工请病假是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的,而且只要提供生病证明是很容易得到批准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同时员工请病假:1、病假应该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2、劳动者生病,并且可以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条,用人单位无权不批准。旷工,并且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