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因此物保也优先于保证。当甲以其所有财产为乙对丙的债权设立保证担保,同时甲也以自己的一辆轿车为丁对戊的债权设立抵押权时,两个债权若均至其实现期,那么就该轿车而言,应当优先实现丁对戊的债权。
然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的适用,其前提条件是物权具有对抗效力,也即该担保物权须经过公示。仍以上例为例,若轿车的抵押权未经登记,那么它就不能对抗乙对甲的保证担保的债权,所以也就发挥不了其作为物权的应有效力,对乙来说,从而只能与丁按照债之金钱额比例受偿轿车价值。(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用意思主义,即动产抵押权根据抵押合同而设立,因此须与抵押权和人保之间的冲突加以区分。)
一、担保权利的冲突
担保权利的冲突有三种情形,即人保(保证担保)与人保之间、人保与物保之间以及物保与物保之间。在这三种情形下,其冲突的成立均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人保与物保的冲突的成立条件(典型例子:甲作为债务人将其汽车为其债权人乙设立抵押权,然后甲又为其朋友丙对丁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当两个债权均到期时,该冲突便产生了。):
1、须同一担保人就两项以上的主债权分别提供了保证和物的担保。其中物的担保既可以时由担保人自行设立的如抵押权和质权,也可以时依法产生的如留置权,还可以是受让担保物而取得的。
2、须该保证担保权利和担保物权由不同的主债权人享有。
二、担保物权与保证并存时如何实现担保权利
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其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实现担保权利时,规则如下:
1、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的范围内免责。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2、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享有选择请求权。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提供物保与人保的人可以通过约定并经债权人同意,进行责任的划分,即在未来实现担保时双方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未经债权人同意的,物保与人保的提供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个担保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份额。
3、如果当事人之间就担保权利的实现有约定的,那么就按照约定行使担保权利。
(1)两个及以上的担保权利均由第三人提供,那么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时享有选择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与任一担保权利提供者约定优先由该担保权利提供者负担实现担保权利的义务,因为它不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反之,债权人与任一担保权利提供者约定由其他担保权利提供者先负担实现担保权利的义务,那么该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它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同时也完全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2)在债务人提供担保物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的情况下,如债务人(抵押人)与债权人单独约定债权人应首先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其约定应属无效。
总而言之,双方约定担保权利实现的时候,不可损及其他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