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有哪些
按目前人行的规章是大致分为担保类、承诺类和金融衍生交易类三种类型的业务。
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头寸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货币和利率的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交易业务。
资产业务的内容
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也就是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资金贷放或投资出去赚取收益的活动。商业银行盈利状况如何经营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金运用的结果,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一般有以下构成,其中以贷款和投资最为重要。
主要包括:
1、贷款,又称放款,是银行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一定的利率贷给客户并约期归还的业务。
2、贴现,就是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买进未到付款日期票据的业务。
3、证券投资,指购买有价证券的经营活动。
4、金融租赁。
内容
1、储备资产
储备资产是银行为应付存款提取而保存的各种形式的支付准备金的总称。储备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存放在同业的存款、托收未达款项和托收中现金以及坏账准备金等。
2、信贷资产
信贷资产是指银行所发放的各种贷款所形成的资产业务。贷款是按一定利率和确定的期限贷出货币资金的信用活动,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最重要的项目,在资产业务中所占比重最大。按保障程度(风险程度),贷款可划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抵押(贴现)贷款。信用贷款是指银行完全凭借客户而无须提供担保品而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银行凭借客担保人的双重信誉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包括贴现)要求客户提供具有一定价值的商品物质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放的贷款。这种标准划分,有利于银行加强贷款安全性或管理。银行在选择发放贷款方式时,应视贷款对象、贷款风险程度加以确定。
按期限,贷款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1年以内为短期贷款;1-7年为中期贷款;7-10年为长期贷款。划分贷款种类,主要作用是有利于银行掌握资产的流动性性,便于银行短、中、长期贷款保持适当比例。
按对象和用途,贷款可以分为工业贷款、农业贷款、科技贷款、消费贷款、投资贷款、证券贷款等。这种分法一方面有利于按贷款对象的偿还能力安排贷款秩序,同时有利于考察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动方向及在国民经济各部门间的分布状况,从而有利于分析银行信贷结构与国民经济情况。
按贷款的质量或占用形态,贷款可以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等。正常贷款是指能按期偿还本款。逾期贷款是指超过贷款合同规定期限而银行又不同意延期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预计两年以上时间不能归还的贷款。呆账贷款是指企业倒闭以后无力归还的贷款。这种分类有利于加强银行贷款质量管理,找出产生贷款风险的原因,以及措施和对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