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每年4万对离婚案件中,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占到40%左右。应该讲,每个人都不愿意打离婚官司,不论原告还是被告。而“法庭上见”,几乎全都是当事人对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后果。因此,作为原告,在起诉前,一定要注意做好诉前准备工作。因为目前,法院一般都能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简易程序一般为15天,甚至有7天的,普通程序一般为30天)内没有举证,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告之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机会,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另外,一定要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银行存款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的;股票资金对账单是需要法院开具调查令再由委托律师收集或直接由法院调查收集的。甚至现在有的单位,调查其员工的工资情况,也要法院出面才可以收集到。在上海,如果查询房地产交易资料的内档,往往也被交易中心告之要求法院出具调查令收集。此外的鉴定报告,比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则,一方单方委托鉴定的证据对方不予以认可。因此,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有两个“不怕”。第一,不要怕法院嫌麻烦。法院法官的任务是审案,审理案件是其工作。面对一个简单的案件,一般法官都会愿意处理。而对一个相对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律师一次次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较多去取证的情况下,个别法官会显得不耐烦。这时,对于当事人来讲,如果你的权利尚未丧失,就不要看法官脸色作决定,因为法官只和你打一次交道,而判决结果却要影响你的一生。对于律师来讲就不同。有的律师往往会看法官的脸色,因为律师还有下一次和法官打交道的机会,他给法官“面子”,法官下一次就可能给律师“面子”,但实质伤害了委托人即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作为委托人,在选择律师时,一定要选择一个敢于坚持原则,把维护当事人权益放在第一位的律师,哪怕费用高一些,但确有更好的后继保障。当然,绝大多数法官对于律师合理的调查令请求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还是予以支持的。相关案例:赵某(男)与刘某(女)1995年结婚,2004年7月,因赵某有外遇双方在上海市某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女归刘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位于上海市四平路某弄22号某室产权房归刘某所有;4.赵某名下的股票归赵某所有。2004年11月,赵某与钱某(女)再婚。2005年2月,赵某患病死亡,引发遗产纠纷。在参与和处理遗产纠纷时,刘某发现赵某在与自己离婚时,隐瞒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有多处房屋、银行存款、公司股份、保险等等。但刘某经过努力,也只是收集到了房产所在的小区,不知道具体位置,保险也只知道在哪个保险公司投保,具体保单号及保险合同不清楚。律师接受委托后,因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分3次共计向法院申请了十几张调查令。为什么需要这么多呢一是因为财产线索多;二是因为在调查中,又发现了新的线索,但又仅靠律师的权利不能调查,必须再次申请调查令方可继续调查。法院主审法官的态度也很好,在仔细倾听了律师的调查令申请后,都予以配合,致使律师很顺利地为当事人新发现了至少几百余万的共同财产,当事人开心,律师也感到很有成就感。但如果没有法院的支持,恐怕是另一个结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