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处理方式。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重婚同居。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是二重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未依法登记结婚的同居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方面有相应规定。
法律分析
1、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典型的同居关系。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结语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重婚同居,而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则称为二重同居。对于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