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娱乐 场所换证登记表及承诺书。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4、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凭证或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验原件,收复印件)。6、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验原件,收复印件)。8、延期申请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