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十分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若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年龄且双方自愿,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情节轻微,则不认定为犯罪。强奸罪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妇女权利、使用暴力或胁迫、违背妇女意志、男性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意且具有奸淫目的。
法律分析
以“恋爱”名义与13岁少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四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十分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刘某明知陈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分别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同时,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十分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将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然而,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情节显著轻微,不被认定为犯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根据这些要件,法律对于性关系的性质和主体的状态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