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请求分红权,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如果在股权转让前,股东会已就分红分配方案通过决议,但未实际向退股股东支付的,其可就该决议内容,单独请求公司按照决议约定支付分红。由于分红收益权是依附于股权而产生的,如果该分红分配方案是在退股股东退出后通过的,且其在股权转让时未约定分红或无其他特殊约定的,则该退股股东无权请求分红。风险提示:为了避免退股股东“秋后算账”,公司应当在其退股之前就对其可分配分红进行清算,对分配数额、支付时间等内容进行书面确认。若退股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分红收益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