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时间一般是三天。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场不具备制作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