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交通事故能否私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之规定解答如下: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即可以“私了”。交通事故“私了”也叫快速处理。开车的人难免遇到些小磕小碰,如果仅为了一些小擦刮,在马路中间花掉半天时间等交警来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不仅浪费精力,还容易造成大塞车。新交通法的实施,使交通事故“私了”成为可能,所以很多人遇到这种事,一看交通事故责任明了,都比较倾向于“私了”,直接找保险公司来解决自己的那部分损失。从6月1日开始,北京地区《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问题已率先在全国开始实施,该《通告》规定了33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进行“私了”。在发生符合“私了”规定的交通事故后,事故驾驶员应主动出示驾驶证,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各执一份,并按规定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协商赔偿事宜。关于“私了”的保险理赔问题,根据北京地区《通告》规定,事故当事人所驾车辆属在北京市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各方持《协议书》,驾驶事故车共同到肇事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后,免赔金额由肇事赔偿义务人承担。如果肇事赔偿义务人所驾车辆未在北京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虽已投保但自愿放弃到保险公司索赔,当场达成赔款或者修车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书》中写明赔偿金额、给付日期或者车辆修复日期,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赔偿权利人收到赔款或者车辆修复后,应当在各方当事人所持的《协议书》中签字。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或者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但对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可持《协议书》到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赔偿义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常,交通事故“私了”后又到法院解决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仅就损害赔偿达不成协议;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三是迟迟不履行协议。
二、交通事故私了协议的效力如何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能够协商赔偿数额的,可以达成一致协议。如果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的,从原来的侵权责任变成了合同责任。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之债,赔偿义务人不履行协议上的赔偿约定的,合同不存在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况,必须按协议履行。在以下八种情况下,要报警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处理,比如机动车没有号牌、没有保险的、没有检验合格标志、司机没有驾照、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财产损失较大的,必须报警,在交警的调解下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的,任何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的,另外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协议。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赔偿协议是可以被“推翻”的,比如一次性补偿协议约定的数额过低,无法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受害人当时急需医疗费用救治的,属于受胁迫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另外,就当事人当时的医疗常识或者医院诊断无法预测,比如容某当时细微血管出血,B超没有发现脑部出血,不能料到将来的巨额医疗费和残疾补偿金,所以一次性了断协议是显失公平的,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