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本市违法建筑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举报,也可以向拆违实施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转告所在区、县的拆违实施部门。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违法建筑的情况反馈举报人。
法律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制,完善、落实拆除违法建筑责任制,对拆除违法建筑实施部门进行考核。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综合协调。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按照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分别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其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拆违实施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